重庆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渝财处理〔200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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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诉人
  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等投标联合体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沧白路40号
  法定代表人:龙保勇
  委托代理人:刘立

二、被投诉人
  名称: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一村国际商会大大街五楼
  法定代表人:甘永祥、主任
  采购项目负责人:何源

三、投诉项目
  2009-2011年度重庆市校方责任保险、项目编号:09C069

四、投诉内容
  投诉事由: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提供的“机构”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五、调查取证情况
  1.投诉人认为标书中所指“机构”应为保险公司自身设立的分支机构,而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提供的“机构”为代理机构,且代理机构不具备经营责任保险业务。因此,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不符合标书资质要求。经与市保监局研究认为:标书对“机构”的内涵和条件没有作具体规定和限制,代理机构和分支机构均符合标书“机构”的要求,并且标书没有要求“机构”具有开展责任险业务的资格,而是对投标人经营规模的体现,因此,投诉人投诉事项不成立。
  2.经我局调查并经市保监局确认,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了20个代理机构,但其中1个代理机构设立在深圳市(代理许可证编号:44030479797192X00),另1个代理机构《重庆安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机构编码:A10031CQS)许可证已过期,因此,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在重庆辖区内经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机构不少于20个”的要求,属于无效投标。评委会在评审以及复核过程中对利宝保险有限公司资格条件没有进行严格审查,市政府采购中心在处理供应商质疑过程中没有及时发现评委会的失误,导致处理错误。

六、处理决定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评委会成员在评审以及复核过程中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没有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核,导致评审结果的严重失误,由于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属于无效投标,导致实质响应标书资格要求的供应商(投标人)不足3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全国人大)第三十六条规定,我局决定本次招标作废标处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等组成的投标联合体中标无效。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送达回证


             二OO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抄送:市教委,市政府采购中心,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等投标联合体。